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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与徐云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徐云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863号原告:重庆恒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5190914W。法定代表人:徐六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廷春,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徐云林,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重庆恒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征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恒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恒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