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广夫与被申请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夫,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211-1号申请人曾广夫。被申请人王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广夫与被申请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广夫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王强持有的位于怀化市锦溪路北路平安大道学林雅苑小区的怀化市鹤城区学林雅苑幼儿园股份。温长青用车号为:湘N02W**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曾广夫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强持有的位于怀化市锦溪北路的怀化市鹤城区学林雅苑幼儿园股份。(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温长青所有车号为湘N02W**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由财产所以权人负责保管,合理使用,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欠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