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长虹与周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虹,周环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恢6号申请人赵长虹,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周环环,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绛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绛县厢城东街铁路处家属院1、2栋的房产,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赵长虹以223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环环位于绛县厢城东街铁路处家属院1、2栋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长虹所有。二、买受人赵长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