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厚伟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刘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5年2月23日生,满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厚伟,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厚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厚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厚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厚伟在XX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兴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