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3月22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渝B09X**雪铁龙轿车,从界石往新式村方向行驶时,当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公路中间隔离花台后,车辆翻转至43米外的公路右侧路边,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和隔离花台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李某无意识,民警无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2017年3月22日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提取李某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1.2毫克/100毫升。2017年6月5日,李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家等待处理。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李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