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150余宏锋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庄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庄连锁店,余宏锋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庄连锁店,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155号-13。负责人:吴修玉,该连锁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宏锋,男,199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庄连锁店因与被上诉人余宏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庄连锁店未在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新庄连锁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贡永红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思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