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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兴华、黎水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兴华,黎水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036号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三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钱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男,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观水,男,该社职员。被告:廖兴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黎水金,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兴华、黎水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廖兴华、黎水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新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廖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