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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石文全、杨琼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石文全,杨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生于1965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石文全,男,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杨琼英,女,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李桂英与石文全、杨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桂英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40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共计1420元;③执行费5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杨琼英的银行存款913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石文全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