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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87号之一原告:李某乙,男,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龙艳兰人民陪审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雷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