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田成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成龙,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成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连国、被告人田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2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成龙到沙河市亿购商城将侯某的小鸟牌电动车(价值1724元)盗走。2、2015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田成龙、杨某(已判决)到沙河市亿购商城,将李某1的津阳光牌电动车(价值1242元)、宋某的津阳光牌电动车(价值1657元)盗走。3、2016年2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成龙、杨某到沙河市汇通新天地小区,将李某2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489元)、石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573元)盗走。4、2016年3月29日10时27分,被告人田成龙到沙河市汇通花园703栋1单元,将张某1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09元)盗走。5、2017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田成龙到邯郸市复兴区城市西景小区10号楼1单元,将郭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价值1854元)盗走。6、2017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田成龙到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3号地(景和园)11号楼2单元,将张某2的赛鸽牌电动车(价值1567元)盗走(已追还),后被抓获。综上,被告人田成龙盗窃6次,价值130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候某、李某1、宋某、石某、李某2、张某1、郭某、张某2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材料及领取证明、抓获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成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成龙退赔被害人侯路伟人民币1724元、张赛楠人民币1909元、郭巧红1854元,与杨文川共同退赔被害人李亚楠1242元、宋利楠人民币1657元、李欣洋人民币1489元、石翠芳人民币15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靳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