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康超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超,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29号原告:康超,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俊,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凤凰城小区门面80#-83#,机构代码05845939-1。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超与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超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