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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王军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王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依新,局长。被执行人王军昌,男,1983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罚字【2017】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名��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军昌作为农村村民擅自占用龙王庙镇东木堤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但申请执行人却适用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孙利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