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亚华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华,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908号原告:刘亚华,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文,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亚华与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以前系同事关系,2015年9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偿还,2015年9月3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24000元,后于2015年9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陈文未作答辩,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日刘亚华通过交通银行将24000元转入陈文的银行账户。2015年9月5日,陈文向刘亚华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本人陈文欠刘亚华贰万肆仟元整欠款人:陈文2015.9.5日”。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理应及时归还。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陈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亚华借款本金2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顺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