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广举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浙0205民初13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江西省××青云××区,故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涉案《买卖合同》以及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发生诉讼,在宁波江北法院受理”并无异议。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当属有效。原审裁定以上述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麻华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