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0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靳红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红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7101刑初34号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靳红卫,男,1967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沁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1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红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璇、代理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靳红卫在乌鲁木齐至郑州的T198次列车上,先后盗窃李某某、樊某某放置在茶几上的魅族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各一部,盗窃旅客刘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金立牌手机一部,旅客报案后被乘警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盗手机经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550元。公诉机关根据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靳红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坦白。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靳红卫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移交证、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自书证明,证实被害人丢失手机报警后,民警在调查被告人靳红卫过程中,从其行李中查获被害人丢失的三部手机的过程;3、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证实被盗的三部手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4、被告人靳红卫及被害人身份证、列车车票照片,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持票乘坐火车的情况;5、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元;6、被害人李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证言及自书报案材料,证实三名被害人在乘坐火车期间被盗及民警经调查后抓获被告人,并从其行李中查获被盗手机的过程;7、被告人靳红卫供述,被告人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证实其在列车上盗窃三名被害人三部手机后藏匿在自己行李中,后被民警查获的过程;8、被告人靳红卫户籍信息表,证实其自然状况。另查明,被告人靳红卫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1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靳红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靳红卫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靳红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靳红卫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靳红卫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到靳红卫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系累犯且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红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