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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庆国、董风海与被申请人任天实、刘媛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国,董风海,任天实,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48号申请人董庆国,男,197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董风海,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任天实,男,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刘媛媛,女,199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审理申请人董庆国、董风海与被申请人任天实、刘媛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天实、刘媛媛银行存款5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天实、刘媛媛银行存款5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董风海银行存款5500元。案件申请费75元,申请人董庆国、董风海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