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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再枝与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枝,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012号之一原告:张再枝,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子陵路53号。负责人:赵大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枝与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0元,由原告张再枝负担。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郑淑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