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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熊自有与余炳旭、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自有,余炳旭,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067号原告:熊自有,男,1981年10月5日生,苗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人,住金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蕾、王越,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炳旭,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疆,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和,���司董事长。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原告熊自有与被告余炳旭、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熊自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自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炳旭、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自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1450元,由原告熊自有承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毕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