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钢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1081执5119号被执行人梁仁德、陈小丽:你与王钢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1081民初698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钢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450000元;支付诉讼费4025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6710元。(3)。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七、如你已按本通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及时联系本案执行员并提供相应依据。因未及时提供相应依据导致法院重复执行产生的后果,由你方自行负责。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东支行账号:梁仁德(缴款账号:62×××63)陈小丽(缴款账号:62×××62)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院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执行员:陈文君联系电话:05768686****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