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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永翠与郭正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永翠,郭正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534号原告:詹永翠,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郭正星,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永翠与被告郭正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永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永翠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