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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艳霞与李华民、吴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艳霞,李华民,吴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781号原告:江艳霞,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被告:李华民,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被告:吴智娟,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江艳霞与李华民、吴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艳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江艳霞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