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艳霞与李华民、吴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艳霞,李华民,吴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781号原告:江艳霞,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被告:李华民,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被告:吴智娟,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江艳霞与李华民、吴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艳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江艳霞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