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国、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李霞,王永晨,赵华理,鲁绪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340-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国,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李霞,女,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王永晨,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赵华理,男,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鲁绪娟,女,汉族,农村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国、李霞、王永晨、赵华理、鲁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的(2017)鲁1327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永晨银行账户62×××38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300元。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永晨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8的银行存款20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康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