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学支与白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支,白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64号申请人:孙学支(曾用名:孙学东),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白明,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孙学支与被申请人白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孙学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明86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孙学支并提供担保人于来霞名下鲁ND65**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明86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于来霞名下鲁ND65**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