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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学支与白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支,白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64号申请人:孙学支(曾用名:孙学东),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白明,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孙学支与被申请人白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孙学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明86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孙学支并提供担保人于来霞名下鲁ND65**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明86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于来霞名下鲁ND65**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