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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瑞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张瑞波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5766号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80526817K。住所地: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骆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畅蓉蓉,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1946259。被告:张瑞波,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子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满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