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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国利与宁夏益和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雎秀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利,宁夏益和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雎秀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261号原告:汪国利,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刚,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益和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19#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魏忠。被告:雎秀芹,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号家属院********号。(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汪国利与被告宁夏益和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雎秀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