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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邹志芳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豪雅居木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豪雅居木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056号原告:邹志芳,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民、党敏佳(实习),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豪雅居木业,住所地西咸新区。经营者:张文莉,该个体业主。原告邹志芳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豪雅居木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邹志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志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