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1022马继红与夏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红,夏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022号原告:马继红,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夏尉,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马继红诉被告夏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现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相关费用通知后未���期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