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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卿雪与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雪,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卿雪,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31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绍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绍富,该公司总经理。卿雪与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卿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早己歇业,其债务众多,公司资产被多个案件查封、轮候查封或在银行贷款设置了抵押,申请执行人不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处置资产,向本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本院依法处置二被执行人的资产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醇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