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玉林与吾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林,吾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2303号原告:徐玉林,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吾利锋,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徐玉林与被告吾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吾利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玉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吾利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被告吾利锋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借期一周,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吾利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吾利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玉林借款本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吾利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璇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