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赔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花运泰与沈阳市辽中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运泰,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辽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赔初21号原告花运泰,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辽中分局,地址沈阳市辽中区东华街54号。法定代表人白岫,该局局长。原告花运泰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辽中分局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运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玉坤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