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加兴与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兴,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369号原告: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解强,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姚加兴与被告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解强返还原告借款12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解强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借得12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2000元;月息按2%计算;上述借款如果导致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解决,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解强未返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加兴借款1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解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