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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美华与高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华,高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2487号原告:朱美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高忠友,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原告朱美华与被告高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忠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高忠友支付工程款130000元。事实与理由:朱美华与高忠友在2016年期间发生绿化施工业务,累计拖欠朱美华工程款130000元,给朱美华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6年底还款,后经催要未果。高忠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美华提供的欠条证实,2016年4月16日,高忠友出具欠朱美华130000元现金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高忠友欠朱美华现金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美华要求高忠友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高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美华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高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