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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川成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川成,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川成,男,生于1978年1月10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负责人。王川成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川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早己歇业关闭,其债务众多,本院于2017年7月己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醇松审判员  颜 红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