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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何荣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荣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34号罪犯何荣华,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衢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荣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何荣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义务,综合罪犯何荣华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荣华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