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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沭阳县恒良物流中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沭阳县恒良物流中心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催8号申请人:沭阳县恒良物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法定代表人:沃恒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沭阳县恒良物流中心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沭阳县恒良物流中心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3485487、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3日、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收款人为湖州市南浔新圆纸箱厂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沭阳县恒良物流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沭阳县恒良物流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吴乾权审 判 员  徐 蓉代理审判员  沙 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