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颐合华龄养老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君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颐合华龄养老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君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270号原告:山东颐合华龄养老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9号甲093户。法定代表人:张登国,总经理。被告:北京三君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2层1201内1286。法定代表人:范文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颐合华龄养老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君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颐合华龄养老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维动画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制作护理视频20条(每条180秒左右),合同总额为180000元。合同第五条第2款“阶段验收时间节点、要求、付款方式”约定:“2016年1月31日完成条数6条,首付款30%”;“首付款支付:合同签订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的30%”。2015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制作6条动画的款项54000元,且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发票。2015年12月24日、2016年2月2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交付了1-2集、3-4集制作动画所需材料,但被告仅完成并经原告审核通过了1集动画,剩余3集尚未交付。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乙方(被告)如未按期限交付成果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制作总费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基于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600元,综上,原告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市北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二维动画制作合同》约定,因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管辖约定,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因此,应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颐合华龄养老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尊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