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万全、何道兵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全,何道兵,何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万全,男,194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何道兵,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48岁,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何道松,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万全与被执行人何道兵、何道松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道斌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道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