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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万全、何道兵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全,何道兵,何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万全,男,194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何道兵,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48岁,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何道松,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万全与被执行人何道兵、何道松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道斌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道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