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郭英、王明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中,郭英,王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建中,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英,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审被告:王明玉,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张建中因与被申请人郭英、原审被告王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2015年1月原审被告王明玉向被申请人郭英共借款1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债务应共同偿还系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张建中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建中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江万明审判员 李建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