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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张瑞、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瑞,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91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瑞,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子,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张瑞、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瑞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以南融侨·曲江观邸第6幢2单元10层2100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瑞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以南融侨·曲江观邸第6幢2单元10层210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3746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113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兰有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