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松爱、潘利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松爱,潘利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陶松爱被执行人潘利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28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利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利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利杨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利杨(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5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汝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