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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淑明与俞进斐、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淑明,俞进斐,毛芳,巫文娟,吴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447号原告:毛淑明,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鑫馨,女,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俞进斐,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毛芳,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巫文娟,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吴茜,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毛淑明与被告俞进斐、毛芳、巫文娟、吴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毛淑明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