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王某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王某,何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财保87号申请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何某。申请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何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何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