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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崔福洪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福洪,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崔福洪。被执行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福洪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07)盘双民一合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07)盘双民一合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恢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