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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7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计军申请执行刘海军、郝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计军,刘海军,郝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7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计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晓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计军与被执行人刘海军、郝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做出的(2014)东执字第37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海军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军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军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