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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志平诉荣春梅、四川荣州福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平,四川荣州福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243号之一申请人:徐志平,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四川荣州福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荣恒,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志平诉被告荣春梅、四川荣州福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荣州福弟食品有限公司在荣县工业园区郝家坝集中区XX-XXX国有土地(土地证号:XXXX-XXXX**)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志平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荣州福弟食品有限公司在荣县工业园区郝家坝集中区XX-XXX国有土地(土地证号:XXXX-XXX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荣州福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