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飞虎、政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虎,政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黄飞虎,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政华明,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飞虎与被执行人政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2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