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祖权与被上诉人李玉珠、原审被告青海门源瓜拉第一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祖权,李玉珠,青海门源瓜拉第一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祖权,男,浙江省苍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珠,女,甘肃省兰州市人。原审被告:青海门源瓜拉第一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祖权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珠、原审被告青海门源瓜拉第一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祖权以已与被上诉人李玉珠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祖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祖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祖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林审 判 员 董措毛审 判 员 王宪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孔繁春书 记 员 张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