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代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代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494号原告:王玉成,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代兵,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王玉成与被告代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玉成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邮寄送达费50元,均由原告王玉成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