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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克敏与吴孝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敏,吴孝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330号原告:赵克敏,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孝鹏,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赵克敏与被告吴孝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赵克敏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克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赵克敏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