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源与鞠喜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源,鞠喜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985号原告王源,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鞠喜方,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巴市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负责人王晓梅,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源诉被告鞠喜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源负担。审判员 王逸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 源 来自